昊志机电: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2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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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16-044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2016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项

1、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原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9.46 万股;原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92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89.62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 152.62 万股,预留 37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156 人调

整为 136 人。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

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

会认为:

由于原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9.46 万股;原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备激励资格,取消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92 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89.62 万股,其

中首次授予 152.62 万股,预留 37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156 人调

整为 136 人。

以上调整符合《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第 9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

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和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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