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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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吉林化纤:二〇一六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43537068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 213 号 Emai:jlcheng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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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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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 213 号 Emai:jlchengjh@126.com

吉林化纤: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

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

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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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

召开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的吉林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

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吉林化纤股份有

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等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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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股 174,768,

75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9,201,37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4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为:

(一)审议公司《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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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议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三)审议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 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交临时提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 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公司《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768,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164%;反对

18,201,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9,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077%;反对 18,201,

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5,768,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21%;反对

18,201,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36%;弃权 85,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4,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4%;反对 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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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23%;弃权 8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4%。

(三)、审议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情况:

同意 175,768,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21 %;

反对 18,201,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36 %;弃权 85,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4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4,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4%;反对 18,201,

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23%;弃权 8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4%。

(四)、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5,768,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21%;反对

18,201,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36 %;弃权 85,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4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4,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04 %;反对 18,

201,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23%;弃权 8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四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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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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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 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 0 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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