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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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6-5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沈机集团”)于2016年5月10日因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昆机”,股票代码600806)股权

转让相关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1261号)。

调查过程中部分在我公司兼任董事、监事的沈机集团高级管

理人员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上述信息本公司已分别于

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3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38、2016-39)。

今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告知函,沈机集团及关

锡友先生、刘云侠女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97 号)。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

机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 10 月 8 日,昆明机床公告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

将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昆明机床股份。2015 年 10 月 29 日,

沈机集团选定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光卓远)为首选受让方。之后,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谈判形

成了若干版股权转让协议草稿。

2015 年 11 月 9 日,紫光卓远在协议中增加了“协议的

解除 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 4.1 条所列的生

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

返还 3.2 条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 个月自动解除”

条款)、“生效条件 4.1.4 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

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

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

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

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并于当日将该版本协议

盖章后发给沈机集团。2015 年 11 月 10 日,沈机集团在该版

本上盖章,至此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即《沈阳机床(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

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12 日,沈机集团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3 个月自动解除”、

“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沈机集团董事长关锡友在该

报告书上签章,并承诺“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沈机集团财务总监刘

云侠负责上述股份转让工作,并在该报告书用印审批单上签

字。

2015 年 11 月,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还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 2016 年 2 月股权转让终止,沈

机集团未披露该补充协议。

2016 年 2 月 5 日,昆明机床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

告》,提示协议中存在“3 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股权转让

协议将在 2 月 8 日自动解除,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

2016 年 2 月 16 日,昆明机床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

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

件未达成,项目终止。

以上事实,有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公告、电子邮件

记录、相关人员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时应当披露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特别条款以及是否

存在补充协议等内容。沈机集团通过昆明机床披露《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 个月自

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以及未披露补充

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对沈机集团的上述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关锡友和财务总监刘云

侠。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

决定:

1、责令沈机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

款;

2、对关锡友、刘云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

罚款。

三、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证监会拟对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

罚,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

核成立的,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放

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

《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

回执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若沈机集团及相关人员对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

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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