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三十九次会议,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向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为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 1.5 亿
元的担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关联董事黎仁超先生、毛
继红先生回避表决。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再生能源”)为广元博海昕能
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博海昕能”)的全资子公司,广元博海昕能环保
有限公司为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海昕能”)的控股子
公司,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华西能源持股 50%的合营企业。
为推进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的顺利进行,广元博能再生能
源有限公司原计划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 3.76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10 年的项
目收益债,并向公司提出了为其项目收益债提供担保的申请。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作为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债第二差额补偿人的议案》,同
意公司作为第二差额补偿人,向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上述 3.76 亿元
项目收益债提供担保、承担第二差额补偿人差额补足义务。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计划将项目收益债取消,
变更为向东莞农商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 亿元、期限不超过 9.5 年的项目贷款。
为支持合营企业发展、协助合营企业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公
司计划将原向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收益债第二差额补偿人担
保取消,变更为上述项目贷款担保,所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期限不超
过 9.5 年,专项用于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 项目的投资建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担保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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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南山村三组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江承林
注册资本:14,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 年 05 月 03 日
主营业务:建设城市废弃物处理厂;利用焚烧垃圾生产的热能发电、售电;
城市废弃物项目的运营、管理;环保技术类的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专业培训;
垃圾焚烧产生的废物利用。
2、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广东博海昕能 50%的股权,广东博海昕能持有
广元博海昕能 99.5%的股权,广元博海昕能持有广元再生能源 100%的股权;公司
董事长黎仁超先生兼任广东博海昕能董事;董事、副总裁毛继红先生兼任广东博
海昕能董事长。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黎仁超 谭炜樑,叶淑华 卢云清、方瑞平
21.00% 100% 100%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炜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宝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司
50% 45% 5%
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 陈磊
99.5% 0.5%
广元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
100%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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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
第三项下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主要财务指标:广元垃圾发电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9,009.98 万元,净资产 8,776.29 万
元;2015 年 1-12 月,广元再生能源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240.22 万元(以
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不超过 9.5 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4、其他股东担保情况:广元再生能源本次申请项目贷款 3.0 亿元,华西能
源按持股比例承担 50%的担保,广东博海昕能其他股东承担另外 50%的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合营企业控股子公司,主营清洁能源、新
能源环保业务,其市场定位清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广元垃圾发电
BOT 项目正处于建设投入阶段,急需注入资金推动项目的持续开展。
2、广元垃圾发电项目较为优质,具有较高投资价值,项目建成运营后,预
计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现金收入,偿还银行借款有保障,担保风险较小。
3、公司为广元再生能源提供担保有利于合营企业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
金的需求,有利于其在手项目建成投产并尽快产生效益,有利于合营企业做大做
强和开拓新市场。公司持有广东博海昕能 50%的股权,合营企业的快速成长有利
于公司整体实力的提升;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4、反担保情况
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向华西能源提供 1.5 亿元的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金额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对等,反担保人有足够能力承担保
证责任,所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次担保及反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公司将在通过决策程序后与相关各方
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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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方意见
1、独立董事认为:(1)广元再生能源申请银行贷款是用于广元垃圾发电项
目投资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合营企业解决在手项目执行对资金的需
求,有利于合营企业做大做强。(2)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3)上述担保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担保符合外部
环境实际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向广元再生能源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2、监事会认为:(1)公司为广元再生能源提供担保有利于合营企业子公司
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合营企业做大做强和开拓新市场,有
利广东博海昕能更加快速发展。(2)公司持有广东博海昕能 50%的股权,合营企
业快速成长有利于公司整体实力增长。(3)上述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担保符合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公
司变更向广元再生能源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31.48 亿元(含本
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129,902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24%。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实际发生额 38,102 万元、对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担保实际发生额 71,800 万元、
对其他方的担保实际发生额 20,000 万元;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0 元。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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