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2016年9月22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
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16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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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林存吉 王贡勇 王蕊
201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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