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16-06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涉诉事宜持续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子公司维尔康公司为美国反垄断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维尔康公司和华药集团赔偿 15330 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判决为维尔康公司就原一审判决上
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胜诉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016 年 9 月 21 日,公司根据持续披露原则披露了《关于公司下属子
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涉诉事宜的持续进展公告》。现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要求,对该事项详细补充说明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5 年 6 月 1 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维
尔康公司)收到了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根据《海牙公约》送达的关于美
国 Ranis 公司和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公司(以下简称“反垄断
起诉人”或“原告”)向包括维尔康公司在内的六家中国维生素 C 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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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出的反垄断集团诉讼的传票及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反垄断起诉人诉
称中国若干维生素 C 生产商由 2001 年 12 月开始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和世
界各地的维生素 C 的价格及数量,因而触犯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公司及维
尔康公司均认为此反垄断诉讼毫无根据(详见公司临 2005-011 公告)。
2008 年 4 月,原告修改起诉状,追加公司为被告之一。公司及时聘请
国内、外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并利用公司内部法律资源全力以赴积极抗
辩(详见公司临 2008-005 公告)。
2012 年 8 月 10 日,公司收到美国纽约州东区法院判决,驳回美国维
生素 C 反垄断诉讼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对公司行使
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起诉的动议予以批准。亦即,美国纽约州
东区法院判决公司不再是美国维生素 C 反垄断案的被告(详见公司临 2012
-019 公告)。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至 2013 年 3 月,除维尔康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药集团”)外的另外三家被告企业先后与美国原告签下和解协议,并
赔偿了美方约 3400 万美元。
2013 年 3 月 15 日,维尔康公司得到聘请的美国律师口头通知,维尔
康公司在美国涉及维生素 C 反垄断诉讼一案,陪审团做出了支持原告而不
利于维尔康公司的裁决,陪审团裁决的损害金额为 5410 万美元,根据美国
法律,这笔损害金额需要按三倍赔偿。维尔康公司决定在收到法院的正式
判决文件后启动上诉程序。(详见公司临 2013-004 公告)
2013 年 3 月 19 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内容为:“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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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团提交了有利于以 Ranis 公司为代表的直接购买者集团原告的裁定,裁
定损失额为 5410 万美元,并且本法院根据原告的动议,依据美国法典
15U.S.C.§15(a)对此损失额乘以三倍,再减去原告已经从前被告处已收到
的 900 万美元的金额。特此判决:原告集团的代表 Ranis 公司,针对维尔
康公司和华药集团连带并个别地获得 15330 万美元的判决。” 维尔康公司
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极不公正”。其相关行为“完
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完全按照当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曾经就此案数次明确告知美国法院,维尔康公司实
施的相关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所做出。但美国法院和陪审团对此不
予承认,仍然判定维尔康公司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维尔康公司声明“将
继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详见公司临 2013-005 公告)。
2013 年 12 月 2 日,维尔康公司得到聘请的美国律师电话通知,维尔
康公司在美国涉及维生素 C 反垄断诉讼的纽约东区联邦法院裁决维持了陪
审团的决定,并同意了原告针对中国所有被告不得再行垄断行为的禁令申
请。维尔康公司决定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临 2013
-035 公告)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15 年 1 月 29 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后,维尔
康公司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补交了部分新证据。(详
见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经二审法院历时三年的审理,2016 年 9 月 20 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
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地区法院违反国际礼让原则的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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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详见公司临 2016-063 公告)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维尔康公司就原一审判决上诉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的胜诉判决,原告仍有上诉权力。
维尔康公司没有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对公司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将可能产生积极
影响。
该案自 2005 年起诉至今,公司一直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公告披露诉讼
的进展情况,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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