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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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16-026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 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及

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40 元。

●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9 月 29 日

● 除息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00,000.00 元。2016

年半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制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

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 0.36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

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9 日

2、除息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3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棵树(603737)”股东。

五、分红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洪杰、徐荔芳、林丽忠、方国钦、林德殿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园北大道 518 号

联系电话:0594-2886205

传真:0594-2863719

邮政编码:3511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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