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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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丹东欣泰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新明律师与李
晶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丹东
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和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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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相
关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重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投票时间和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辽宁省丹东市振
安区东平大街 159 号公司办公室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公告所披露的一致。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9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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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包括《关于补选李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关于提名董事放弃补选资格的函》,原董事
候选人李艳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补选董事资格,故公司决定取消
原本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补选李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鉴于原董事候选人李艳女士放弃补选资格,且新任
候选人提名程序尚需安排,故公司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系因客观理由而取消原先公布的议案并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
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以及议案取消的具体原因,并且公布了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另,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
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
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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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蔡虹、范永喜、刘
桂文以及孙文东;法人股东包括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授权许
成德出席)。包括上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在内,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以股东账号统计,下同),代
表股份 67,701,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628%。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0,880,6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6,820,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58%。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证明。
公司前董事长温德乙先生于 2016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2016 年 8 月 5 日,
温德乙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职报告》,辞去董事长职务;同
日,公司已经将前述事项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温德乙先生现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孙文东提出辞职;公司已
经将前述事项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
公告;由于目前公司副总经理职位亦处于空缺状态,因此在新任总经
理暨法定代表人到任前,孙文东先生将继续履行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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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职责。
201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范永喜向公司申请辞去第三届监事
职务;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已经将前述事项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鉴于范永喜先生的离职
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范永喜先生的辞职申请将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
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其仍将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赵春年、蒋光福、蔡虹、刘晓辉,监事韩冬、隋宽德和
代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宋丽萍因
病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蔡虹先生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主持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关于提名董事放弃补选资格的函》,
原董事候选人李艳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补选董事资格,故公司决
定取消原本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补选李艳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进行了公告。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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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辽宁欣泰”)《关于提议增加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
于补选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
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将前述议案
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
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截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辽宁欣泰持有公司股份 47,664,9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78%。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布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补选刘桂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补选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朱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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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的计票人、监
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
部得以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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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陈 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新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李晶晶
日期: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