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4 证券简称:陇神戎发 公告编号:2016-002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2 号文)核准,甘肃陇神戎
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1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5,578,8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47,09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48,488,8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全部到位,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
62010018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
中国银行兰州市 华 龙 证 券 股
公司 104553298269 100,000,000.00
城关支行 份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 华 龙 证 券 股
公司 101312000295668 159,578,800.00
限公司雁宁支行 份有限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100 亿粒滴丸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喜明 、石培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6201001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