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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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

皖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 号),皖通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26,058 股,每股发行价格 13.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7,629,014.58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

15,679,02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949,988.52 元。上述募集资金

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了出具大

华验字[2014]000365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 6 个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建设期(年)

1 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9,014 2

基于TD-LTE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

2 4,055 1.5

项目

3 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6,692 2

4 交通运输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213 2

5 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221 2

6 补充流动资金 4,000 -

合 计 36,195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累

计使用募集资金 10,789.1 万元,用闲置募集资金 14,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余额 11,405.9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 11,983.64

万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 577.74 万元,为收到的银行利息。公

1

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

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东数据”)变更为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东科技”)。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

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为了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满足公司的

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继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提升管理协同效应。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对应募集资金的安排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完成后,华东数据将以“港

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成果和

剩余资金合计作价 1,500 万元对华东科技进行增资,统一合并用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

同时,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华东科技已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

放上述募集资金,并分别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影响

2

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

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六、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及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

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拟变更事项,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拟变更事项已经公

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同意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质性变

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主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伟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1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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