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
皖通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 号),皖通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26,058 股,每股发行价格 13.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7,629,014.58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
15,679,02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1,949,988.52 元。上述募集资金
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了出具大
华验字[2014]000365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 6 个项目: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建设期(年)
1 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9,014 2
基于TD-LTE技术的企业网通讯终端产业化建设
2 4,055 1.5
项目
3 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6,692 2
4 交通运输智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213 2
5 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4,221 2
6 补充流动资金 4,000 -
合 计 36,195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累
计使用募集资金 10,789.1 万元,用闲置募集资金 14,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余额 11,405.9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 11,983.64
万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 577.74 万元,为收到的银行利息。公
1
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
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东数据”)变更为华东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东科技”)。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
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子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为了优化公司管理结构,满足公司的
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继而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提升管理协同效应。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对应募集资金的安排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完成后,华东数据将以“港
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成果和
剩余资金合计作价 1,500 万元对华东科技进行增资,统一合并用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港口物流软件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
同时,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华东科技已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
放上述募集资金,并分别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影响
2
本次实施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
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
有效。
六、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及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
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拟变更事项,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拟变更事项已经公
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同意意见,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质性变
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主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伟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