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
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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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我们对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独立董事:姚禄仕 陈结淼 李洪峰
201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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