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8 月 28 日,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全体股东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摩奇卡卡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6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
据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交的预案进行了审阅,提出若干反馈意见,要求
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反馈意见做出了书面回复,并对《富
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根据上述回
复内容增补修订,编制了《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富
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经认真审阅《重组预案(修订稿)》后
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
交独立董事审阅。经认真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重组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本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
司将就本次交易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届时独立董事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
见。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公司二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 基:
邱文溢:
李致堂: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