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通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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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伟君尚律意字(2016)第 00149 号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

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董水生、

王佳恒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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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现

场及网络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

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2016 年 9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

4、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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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以前十五日即 2016 年 9 月 3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帐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应通知事项,

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14:00 如期在位

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的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吕卫平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职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任伟林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 9:15-15:00。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情

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9,357,63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301%。

经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股东代理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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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0,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持有公司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330,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90,688,33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5.8021%。所

有参与投票的股东均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

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及临时提案

本次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两项议案,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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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两个议案以累积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网络投标的操作流程》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两个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和网络表决的综合结果为:

对议案 1,同意票数为 89,357,64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98.5326 %;

反对票数为 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弃权票数为 0 票,占有效投

票数的 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对议案 2,同意票数为 89,357,64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98.5326%;

反对票数为 0 票,占有效投票数的 0%;弃权票数为 0 票,占有效投

票数的 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票

数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

权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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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和现场及网络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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