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停牌前股价波动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以下简称“128 号文”)
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
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
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
进行专项分析,并报证监会。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
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因筹划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开市起停牌。现就公司
停牌之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上述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说明如下:
浙富控股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 5.35 元/股,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25 日)收盘价为 5.67 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即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期间)本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累计跌幅 5.64%,同期中小板综指(399101.SZ)累计跌幅 2.94%,同期
WIND 证监会通用设备指数(883131.WI)累计跌幅 5.10%。剔除大盘因素和同
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本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分别为 2.70%
和 0.54%。
根据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浙富
控股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无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价波动未达
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