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实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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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

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

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含3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

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

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

发生较大的风险;

2、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总经理、审计部及证券部。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5、内控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

结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报告以及审计部。审计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

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

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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