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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 Be刂 ng100020,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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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金杜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 司 ⒛ 16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致 :中 电广通股份有限公 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
司法》 )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以 下简称
“ 股 东大会规 则》”)等 法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
《 律 《中电广通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司章程》0的 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金杜 ”)
“公
接受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委 托 ,指 派律师出席 了公 司 2016
“ ”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之 目的使 用,金 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 见书随同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忽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金 杜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1.《 公 司章程》 ;
2.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
3.公 司于 ⒛16年 9月 5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 《中电广通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4.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登记记 录及凭证资料 ;
5.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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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以及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广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金杜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314,95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7%。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
份 11,634,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下议案(该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同意 9,634,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82.81%;反对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总数的 17.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总数的 0%。(中小投资者同意 9,634,801 股,反对 2,000,000 股,弃权 0
股)
就上述议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3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⒛16年 第
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见证 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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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心
任 利光
单位 负责人 :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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