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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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6100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5 号)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784,615 股募集配套资金,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9.50 元 ,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516,799,992.5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25,822,246.90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0,977,745.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广东正

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广会验字[2016]

G1600332022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分

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银行账号:441162949018800012858

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1,035,400,530.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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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电力需求侧线下用电服务及智能用电云平台项目

2、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

银行账号:11017508519001

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 156,800,000.00 元

资金用途:综合能源系统技术研究实验室项目

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645767753997

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专户余额:300,000,000.00 元

资金用途: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晓辉、朱煜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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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者为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

支行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连续三次未按第五条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

单或未按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

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

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或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

施,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根据人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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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一般结算账户管理。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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