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共 5 页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甘恒律意见(2016)第 056 号
致: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包继鸿律师、贾秉礼律师出
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共 5 页
本所律师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表决通过。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以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
股权登记日,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通过网络方式
行使表决权及操作流程,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
记地点、会议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附有股东授权委托书。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星期
二)13:30 在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 3 号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有限公司 504#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世猛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法律意见书
第 3 页 共 5 页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股份 62,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持
有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两者共 62,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会
议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200 股。
同意 62,20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5 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第 5 页 共 5 页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昱君 见证律师:贾秉礼
包继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