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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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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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甘恒律意见(2016)第 056 号

致: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包继鸿律师、贾秉礼律师出

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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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基于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表决通过。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以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

股权登记日,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通过网络方式

行使表决权及操作流程,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

记地点、会议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并附有股东授权委托书。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星期

二)13:30 在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 3 号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有限公司 504#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世猛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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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股份 62,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持

有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两者共 62,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会

议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200 股。

同意 62,20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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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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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昱君 见证律师:贾秉礼

包继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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