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编号:临 2016-019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
●累计为其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
●对外累计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万元(包括本次担保)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为互相担保,互保双方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临
港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由于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
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
其签署互保协议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本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为双方开展银行授信及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
申办融资业务互相提供担保。互保总金额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在此
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互保期限三年,互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
临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其
签署互保协议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北路东、胶州湾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克军
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经营范围: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园区开发建设、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以自有资
金对房地产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海
上钻井平台作业机器人设计、研发、生产;动车机车减振器、防震器、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研发、生产;物业管理;货物装卸、仓储
(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冷库);经营其它无需
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系: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
民币 87906 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 38261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
49644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 34994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69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212963 万元、
负债合计人民币 21483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 191480 万元。2016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人民币 19588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2736 万元。
三、互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为各方开展银行授信及向银行或有关金融
机构申办融资业务互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互保对象
甲乙双方。
第二条 互保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亿玖仟万元(小写: 190,000,000.00),在此额度
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
第三条 互保期限
三年
第四条 互保形式
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互保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相互提供信用担保、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力
质押。
第六条 贷款投向
甲乙双方同意在进行担保时,严格按照合法合规要求使用贷款资
金,确保所用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
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担保合同的变更
任一方同贷款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
事先征求担保方同意,担保一方同意后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继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并另外签订补充担保协议。
第八条 债权、债务转让约定
(一)贷款合同的债权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
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需事先征得担保一方的同意,担保一方在贷款
合同及担保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二)互保期间,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贷款合同及担
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义务和重大事项通报条款
(一)甲乙双方承诺履行各自贷款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二)担保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它能反
应偿债能力的资料。
(三)任一方按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债权银行或有关金
融机构的贷款后,应于三天内将还贷凭证的复印件传真或邮寄给担保
方。
(四)任一方如果计划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
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
重组及停业、歇业、解散、破产等行为,应提前 45 天书面通知对方
并说明有关计划情况,双方会同贷款合同的债权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
共同协商,采取为三方认可的措施,以保障债权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
的债权不受侵害。
第十条 互保协议的提前终止及约定
如有证据表明一方经营严重亏损、银行信誉不佳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及其它重大事项,给另一方带来可能预计的风险,另一方有
权提前终止上述协议,并报告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正常,与青
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符合本公司的利益,同意为其
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
本公司目前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万元(包括本次
担保),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零元,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万元。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2、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3、青岛海高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