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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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广

州市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予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

广州德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德同”)是德同(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田立新先生之母亲张孝义女士

通过德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广州德同 24%之股权。公司董事田

立新先生亦同时担任广州德同执行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因此广州德同与公司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在本次交易中

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公司本次与广州德同设立德爱产业基金,有利于促使公司

产业多元化发展,对公司未来专注投资先进制造领域(包括公司产业链延伸的高

端装备、3D 打印等)相关企业,将有利于公司的产业整合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

资源,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业绩提升有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的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关于拟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公司此次拟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系基于公司现有业务

整合及未来发展布局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此项安排可以加快募集项

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需要。

以上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以上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信和 蒙红云 罗绍德

201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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