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45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举证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转让土地房产的行为,以被告的转让价格行使
优先购买权,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
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新珠峰”、“原告”)
被告一: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西藏珠峰”、“被告
一”)
被告二: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川峰电子”、“被告二”)
第三人:严凯、陈黎阳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
起诉状》等文件,新珠峰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川峰
电子。目前,待上述法院通知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05 年 8 月,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原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
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塔城国际”)及第三人严凯、陈黎阳签订《西藏新珠峰摩
托车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西藏珠峰、严凯、陈
黎阳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即新珠峰),剥离西藏珠峰经营摩托车的不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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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有关债务。新珠峰于 2005 年 8 月 30 日成立,租赁双流工厂场地经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川宏实业”)共同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即“川峰电子”)合作开发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川峰电子注
册资本 38,000 万元,其中川宏实业以现金出资 22,800 万元,占川峰电子 60%的
股权;公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出资,经
参考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15,665.21 万元,双方同意公
司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资人民币 15,200 万元,占川峰电子 40%的股权,
差额计入川峰电子资本公积(详见临时公告:2013-47 号、48 号、56 号)。目前
公司已将上述土地及房屋过户至川峰电子名下,川峰电子近日要求原告立即从该
住址搬离。
现新珠峰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支持其对上
述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关于双国用(2014)第 13725 号、双国用(2014)
第 1372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共计 138467.84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行为,并撤销对应土地上所构筑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房产对应产权
证号为双房权证监证字第 1301480 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 1301481 号、双房权证
监证字第 1301482 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 1301483 号)。
2、判决原告以人民币 15200 万元的价格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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