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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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6-053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

市北仑区江南东路 968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6,506,3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6.407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夏崇耀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乐君杰先生出席了会议;除董事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夏崇耀 206,506,368 100.0000 是

1.02 夏 峰 206,506,368 100.0000 是

1.03 袁黎雨 206,506,368 100.0000 是

1.04 乐君杰 206,506,368 100.0000 是

1.05 柯 军 206,506,368 100.0000 是

1.06 陈建中 206,506,368 100.0000 是

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罗国芳 206,506,368 100.0000 是

2.02 杨黎明 206,506,368 100.0000 是

2.03 杨华军 206,506,368 100.0000 是

3、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项冠军 206,506,368 100.0000 是

3.02 孙平飞 206,506,368 100.0000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1.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夏崇耀 34,166,468 100.0000

1.02 夏 峰 34,166,468 100.0000

1.03 袁黎雨 34,166,468 100.0000

1.04 乐君杰 34,166,468 100.0000

1.05 柯 军 34,166,468 100.0000

1.06 陈建中 34,166,468 100.0000

2.00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罗国芳 34,166,468 100.0000

2.02 杨黎明 34,166,468 100.0000

2.03 杨华军 34,166,468 100.0000

3.00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项冠军 34,166,468 100.0000

3.02 孙平飞 34,166,468 1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余飞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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