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所聘任的职务,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
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
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夏峰先生为总经理;聘任乐君杰先生、夏善忠先生、
袁黎益先生、阮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柯军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周则威
先生为总工程师;聘任乐君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聘任江雪微
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
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罗国芳 杨黎明 杨华军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