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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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陈宽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

有关事项均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

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所持股份数为 969,042,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427%。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新钢股份 2016 年半年度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钢股份 2016 年半年度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9,041,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889,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

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方 世 扬

陈 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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