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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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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百利特
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莹律师、胡新律
师列席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
事项所做的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向本所所做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留存本所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并对其负责。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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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30,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十六次会议,
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参会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
午 15:00,召开地点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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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9,020,5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48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288,748,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985 %;
(2)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2,4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50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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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
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关于变更高温超导线材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有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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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娟娟
经办律师:杨莹、胡新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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