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收购标的资产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充分的论
证,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收购无锡雄
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相关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
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安广实 张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