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每股9.12元人民币),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
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
利能力与运营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
施。
二、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李安东、李润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
议案的表决。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认购,体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所募集资金也将为公司未来发
展提供坚实的资本支持。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
施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应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
独立董事:
路清 房立棠 路莹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