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9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 或“本公司”或“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2016 年 9
月 19 日,李安东、李润生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向自然人李安东、
李润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超过 5 亿元,发行价格为 9.12 元/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4,824,560 股(含 54,824,560 股),募集资金拟用
于新建年产 5.0 万吨素色装饰原纸、3.0 万吨无纺(布)壁纸原纸项目。
二、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李安东
李安东先生,中国国籍,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04 年 12 月至
今担任齐峰新材董事、总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时兼任淄
博欧木董事长(2004 年 12 月至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4 年 4 月至今)、齐峰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至今)。
李安东先生目前持有公司 1,570,540 股股票,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学峰系
父子关系,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二)李润生
李润生先生,中国国籍,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李润
生为在校学生。
李润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 26,898,655 股股票。李润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学峰系祖孙关系,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三、独立董事对李安东、李润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李安东、李润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公
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
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体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所募集资金也将为
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支持。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李安东、李润生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
(二)、认购标的、认购方式、数量和支付方式
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54,824,560 股 ( 含
54,824,560 股),其中李安东以现金方式认购 27,412,280 股,李润生以现金方
式认购 27,412,280 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9 月 20 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即 9.12 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款的支付
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时,认购人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
的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划款日期和账户信息通
知认购人,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齐峰新材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后,扣除
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认购人本次向公司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要求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陈述与保证
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公司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公司是依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签署
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
现阶段所必需的所有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公司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协议不会导致公
司违反有关适用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公司之前已签订的协
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的情形。
(3)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重大或有负债事项。
(4) 在本协议生效且在认购人根据本协议缴纳认购总价款后,公司应按有
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手续。
(5)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认购人共同妥善
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认购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认购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本协议系甲方真
实的意思表示。
(2) 认购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协议没有违反
以契约或其它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
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
(3) 认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共同妥善
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 认购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5) 本协议项下认购人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认
购人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于认购人获得的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
规定。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认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此条仅用于齐峰新材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七)、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
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
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定向发行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
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
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
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李安东、李润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