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6-4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在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清控财务公司提供给公司期限 3 年、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综合授信(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拟
与清控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拟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泰然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期限 1 年、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应上述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
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将分别与清
控财务公司及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同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提交
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董事会会议审核通过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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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华融泰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此次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
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关联方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 6 月 29 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 11 号英龙商务大厦 29B
注册资本:10769.2308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华融泰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项目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01,393,864.46
净 利 润(含少数股东损益) 38,330,616.94
净 资 产 2,665,072,707.77
资产总额 6,479,332,462.88
股权结构:
(1)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2%(深圳市奥融信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黄俞持股比例为 99%,黄雪忠持股比例为
1%);
(2)北京同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8%(北京同方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清华控股
有限公司持股 25.42%,为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清华大学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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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与本公司关系:华融泰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66,103,04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6.43%。
二、华融泰与清控财务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务及履行期限
(1)主债务金额及履行期限依主合同(或契据)之约定。主合同(或契据)
约定的到期日或甲方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之前,保
证担保持续存续。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据
本合同实现债权。
2、主债权的确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届满;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
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
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
③自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债务
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
3、保证方式
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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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财
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和债务人及乙
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2)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乙方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因主
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3)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乙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甲方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②损害赔偿金;③违
约金;④罚息;⑤复利;⑥主债权之利息;⑦主债权之本金;⑧其他应付款项。
甲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5、保证期间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
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
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延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实际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
三、华融泰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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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约定事项
(1)保证人承诺
① 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a.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b.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权转
让、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c.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非正
常停业;
d.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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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② 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
人:
a.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
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b.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仲
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c.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
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
的;
d.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③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提
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④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
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
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
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责任时所
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⑤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
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⑥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保
证人对该提前 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合同要素条款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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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人在自签订合同之日至 2017 年 08 月 23 日止的期
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
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
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大写)为限。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华融泰为公司向清控财务公司及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
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1、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尚待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该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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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该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
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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