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6-48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清控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向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
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清控财务公司将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综合授信、
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其中清控财务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综合授信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 6 亿元,期限 3 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以清控财务公司
放款日为准),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为此,公司拟与清控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龙大伟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经营期限:2015-04-13 至 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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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清
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清华大学全资子公司。
清控财务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项目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0,770,163.95
净 利 润(含少数股东损益) 25,743,364.09
净 资 产 1,025,743,364.09
资产总额 10,278,993,516.87
关联关系:
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持
有公司 26.43%的股权,华融泰董事周立业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因此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清控财务公司是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视同其为本公司关联方,将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与表决。因此,董事黄
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
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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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类
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
兑付。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
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
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
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
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
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
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
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
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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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
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2、综合授信服务:2016—2019 年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整。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
费用。
(三)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对于乙方在
经营范围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与第三方的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选择乙方提
供金融服务;
(2)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
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3)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
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同等条件下均不
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
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
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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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①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
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②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
定的要求;
③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④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⑤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
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⑥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⑦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⑧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⑨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⑩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 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3、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
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
的活动;
(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
准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
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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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
上的冲突。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综合授信、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服
务,将改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综合授信、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将改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在审议该议案时,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本项
议案的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1、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尚待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该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
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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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对公司该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
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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