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
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
的相关材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拟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
认可意见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为公司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 26.43%的股权),华融泰董事周立业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因此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清华控股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视同其为本公司关联方,将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与表决。
本次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清算、综合授信、担保等
一系列金融服务,将改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及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控股股东华融泰为公司向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
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上述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孙 枫、宋 晏、雷 达、林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