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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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刚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选举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总经理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调整总经理薪酬标准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总经理是通过市场化招聘的方式聘任,公司本次根据《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修订),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结合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总经理的薪酬标准作出调整,符合市场化原则,约束与

激励并重,促进勤勉尽责,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本次调整总经

理薪酬标准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总经理薪酬标准的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港诚国贸、港汇化工、艾科半导体和港和新材提供

担保,有助于促进上述子公司的生产和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

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对其资金担保

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港诚国贸、港汇化工、港和新材担保事宜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郝日明 邹雪城 芈永梅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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