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刚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选举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总经理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调整总经理薪酬标准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总经理是通过市场化招聘的方式聘任,公司本次根据《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2015 年 7 月修订),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结合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总经理的薪酬标准作出调整,符合市场化原则,约束与
激励并重,促进勤勉尽责,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本次调整总经
理薪酬标准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总经理薪酬标准的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
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港诚国贸、港汇化工、艾科半导体和港和新材提供
担保,有助于促进上述子公司的生产和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
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对其资金担保
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港诚国贸、港汇化工、港和新材担保事宜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郝日明 邹雪城 芈永梅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