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
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雷
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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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202,620,64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2.9905%。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股份 202,378,3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939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242,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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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32,459,390 股,占出席 会议 有表 决权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99.8617%;反对 33,9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5%;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827,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44%;反对 33,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关联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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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
丁少波
经办律师: __
旷 阳
__
邹华斌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19 日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7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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