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6-082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中
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16-080)。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3:3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8 日—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 198 号中捷资
源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昌贵先生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共计
1
294,324,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91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共计
293,793,9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1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
代表股份共计 53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53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杭
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讨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
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311,6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7%;反对 12,7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56%;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讨论《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312,69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0%;反对 11,7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41%;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59%;弃权 0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连明律师、刘秀华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见
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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