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北方国际 股票代码:000065 公告编号:2016-072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
国际”)于2016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
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
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15:00
至2016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北方国际大厦
19层)。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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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共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245,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268%。根据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3,887,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9,132,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43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09,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建民主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审议《2016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132,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0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与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订TWM-NOR-2合同补充
协议及1号修改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132,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0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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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与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订德黑兰8组AC地铁车备
件供货项目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132,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09,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慧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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