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邵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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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会议公告载明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
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何启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
施的投票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34,937,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537%。本所律师已核
查了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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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0 名,代表股份 17,747,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02%,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
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685,24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747,84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747,84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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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无副本,由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
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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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郭伟康
______________
邵 芳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