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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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 东百集团股份 有 限公 司

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 天城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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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⒓ 05l1000 传真 :⑿ Ⅱ ∞ l1” 9 曲阝编 : 2001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14:30 分在福州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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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八一七北路 84 号东百大厦 17 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交易所出具的统计数据等相关文件,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470,300,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1 募集资金用途;

1.2 发行数量;

1.3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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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风险提示(修订稿)

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60,554,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9,011,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60,554,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11,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3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0,552,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9,800 股;反对 1,7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52,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9,800 股;反对 1,7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299,06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9,800 股;反对 1,7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52,3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9,800 股;反对 1,7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关于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54,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11,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风险提示(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54,0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11,5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前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且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均已获有效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字。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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