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
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在查阅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先后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备
考审阅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重组尽职调查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公司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近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事项,经过各方审慎
预计,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各方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各种情
况后审慎决定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春华 叶蜀君
陈业进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