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拓展石油环保市场、开发客户,及时收
回销售账款,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担保
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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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自力 何丹 刘兴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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