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神娱乐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512153226810440BJ-8 号
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娱乐”
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竟驰律师、周子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天神娱乐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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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及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 15 号嘉禾
国信大厦 1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张执交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016 年 9 月 18 日—2016 年 9 月 19 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9 日 9:30 至 11:
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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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053,484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为 12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053,48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04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0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93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张执交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053,48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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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3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四)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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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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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张竟驰
承办律师:
周子琦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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