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
础上,对《关于公司为中色泵业在中信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58 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
为,目的是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担保
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其持有中色泵业股权比例为
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1年。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