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6.5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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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

有限公司26.5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6.52%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产业

链,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定价参考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和

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谊评报字[2016]12004号《中国巨石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6.52%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中复

连众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2,783.55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303,467.00 万 元 , 较 账 面 净 资 产 增 值 80,683.45 万 元 , 增 值 率 为

36.22%。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结果为294,523.74万元,增值

额为71,740.19万元,增值率为32.20%。本次公司收购中复连众26.52%

股权的价格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作为参照依据,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收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

关联董事曹江林、蔡国斌、常张利、裴鸿雁回避表决,其他非关

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及关联董事不存在违反其义务及诚实信用原

则的情形。本次收购事项相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收购系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

1

的交易,收购价格参考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客观、公允,本次收购体

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收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连

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6.5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

李怀奇 储一昀 陆 健

2016 年 9 月 18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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