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73.33%股权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格瑞卫
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33%股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可以优化公
司资产结构和资源整合;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经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事项。
独立董事:刘善荣、张学斌、刘书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