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
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迅速,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拟
为公司向东莞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5 亿元,有效期一年,
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
循环使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解决公司流动资
金,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曾广胜 岑赫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