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
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润兴租赁 40%的股权,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购是在各
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作价基础,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收购股权事项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10 亿元收购的润兴租
赁 40%的股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东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 1.5 亿元授信额度,是为了保
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该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东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三、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
先生拟为公司向东莞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5 亿元,蔡小如
先生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
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资金。同时,免
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
循环使用,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
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曾广胜 岑赫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