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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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5)第 565-4 号

致: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潘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

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通

知公告后,2016 年 9 月 10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及网站就召开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性公告。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滨

江区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国民先生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279,975,64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3.2970%。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405,86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681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3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6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8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0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2261%。

议案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029,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7%;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2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61%。

议案 2.00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38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6,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1,38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76,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黄炼 潘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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