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粮生化”)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
料认真审阅,并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有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增补佟毅先生为公司六届
董事会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查佟毅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认为佟易先生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提名佟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置换珠江租赁租赁物并部分提前归还融资本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了解了有关情况,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公司置换珠江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租赁”)租赁物
并部分提前归还融资本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氨基酸分厂机器设备为标的,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售后回租)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中粮生化: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的公告》。根据公司退城进园工作规划,现有氨基酸分厂机器设备资产将逐步
清理、搬迁。涉及上述租赁物处置,其资产完整性及现状需改变,为避免产生法
律纠纷,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计划增加联合承租人,即以全资子公司安徽中
粮油脂有限公司和宿州中粮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线机器设备对原租赁物予以
置换,并对置换后不足部分的本金予以提前归还。
上述事项未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对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原租赁物予以置换,,并对置换后不足部分的本金予以提前归
还。
三、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度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12 亿元综合授
信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向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
民币12亿元授信,在授信范围内申请借款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我们在认真听取了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上述事项符
合公司利益和各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确保公司资金周转的需要。本次关联
交易经公司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2017 年度公司继续向中粮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 12 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克非先生采取了回避表决,
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何鸣元 陈敦 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