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 贾生华 于永生 王曙光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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