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仪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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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谨致: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吴德成、程星

星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天兴仪表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成都天兴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

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议

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6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迅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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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迅网上刊载了《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16: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文武先生主持,大会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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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的 9:30—11:30 、13:

00—15:00,即 2016 年 9 月 14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

00 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34 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6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89,00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其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8,159,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62%。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

的投资者(下称“中小股东”)共计 36 名,拥有或代表股份 8,161,8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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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80%。

4、根据天兴仪表董事会提供的参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天兴仪表的 6 名董事、3 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天兴仪表的 2 名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二)、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天兴仪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了上

述审议议案的说明,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临时提案

1、天兴仪表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迅网刊载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天兴仪表董事会没有收到公司股东书面提交的临

时提案。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参会股东提出新提案或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共持有 89,004,700 股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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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

3、在对《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同表决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了前述议案的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已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在本次

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人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 8,161,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980%。

(四)、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1,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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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8,161,8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2、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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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签字页)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曾志勇

见证律师:吴德成

程星星

二 O 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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