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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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Nusun Landscape Co., Ltd.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 34 号九运大厦 C 单元 23 层 1-3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

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

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

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股票简称:农尚环境

公司股票代码:300536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10.7344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27.6836万股

公司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18附8号

公司联系电话:027-84899141

保荐机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708A

保荐机构联系电话:010-66220009-6666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

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农尚

环境”)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983.0508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

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2,327.683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 9,310.7344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其他股东杨志龙、杨霖、钟卫、孙洁妮、鲁元祥、王国华、汤铭新、姜

慧娟、黄堃、孙振威、贾春琦、赵莉、李向阳、苏新红、刘启、张宁、金家清、

3

曾德勇、梁晶、步维平、龚凡、林新勇、徐宁宁、朱洪恩、姚新军、杨勇、罗霞、

徐成龙、黄建波、胡昌宝、伍安俊、李科蔚、任代旺、孙林、余守敏、蹇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罗霞、余守敏和蹇衡就受让许卫兵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本人所

持上述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3、其他股东珠海招商银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珠海招银”)、

成都招商局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招银”)和朱双全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亮、吴世雄、白刚、肖魁、

柯春红、郑菁华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李向阳和徐成龙还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二、关于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至少 6 个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和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白刚、肖魁、柯春红、郑菁华关于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本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

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3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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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股东因股份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市场价

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

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

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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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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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

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

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

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

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

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或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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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

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

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九十个交

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

总额的 5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

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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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按如下进行信息披露和进行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但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

3、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

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

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

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归公司

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承诺,将鼎力支持公司持

续发展壮大,希望通过公司业绩持续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在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其若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前提:不会对本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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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

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在所持公司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

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愿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若珠海

招银和成都招银减持其所持有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减持前提: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

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珠海招银和成都招

银计划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为公司上市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10%至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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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珠海招银和成都招银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

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违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

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

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

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全体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自公司未

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

履行其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

得薪酬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关于违反本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

施进行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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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

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本人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

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 60%

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进行如下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

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以外,本人应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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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一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所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

公司董事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自未履行

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

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董事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

的 60%归公司所有,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

收益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提请

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

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草案)》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

募集资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实施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园林苗木(鄂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业务地域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急需建

立较大规模的苗圃基地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园林绿化工程的用苗需求,在湖北鄂州

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建立苗圃基地,可以为公司在华中地区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13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快速发展。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园林绿化工程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

园林绿化工程配套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补充园林绿化工程配套

营运资金是显著提高公司工程施工业务的运营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

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实施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股

东回报。

3、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和研究发展,公司逐步在节约型园林规模化应用领域形成

多项核心技术,构筑技术竞争优势。广泛推广以“节土、节地、节水、节能、节

材、节力”养护技术和工艺为主要实施内容,是公司在节约型园林规模化推广和

应用方面的主要技术突破点。公司以自主研发方式逐步形成了多项节约型园林绿

化领域的核心技术,如生态驳岸技术、立体绿化技术、园林植物优化配置技术等。

通过在园林绿化工程规模化应用节约型园林技术,提高了园林绿化生态效果和投

资效率,有效降低了园林绿化工程后续维护和管养成本。公司已拥有多项与核心

技术有关的专利技术,未来将继续加大研发,利用节约型园林核心技术的优势,

提高盈利能力。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

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5、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逐步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了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和工作目标、

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了员工的目标责任意识,促进了公司和部门的整体

绩效的提高。公司把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鼓励管理层持续不断的创

新,保证薪酬与价值创造和贡献大小相符。未来公司将加强管理层绩效考核,提

升管理效率,持续激发管理层活力,以保证完成业绩目标。

6、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14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

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并制定了发行上市后未来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7、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

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

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全体承诺人未单独或共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

动;不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全体

承诺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全体承诺人不会单独或共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

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15

(3)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如全体承诺人或全体承诺人除公司外的其他附属

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将立

即书面通知公司,并保证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4)本承诺函有效期间,全体承诺人保证不会单独或共同利用公司控股股

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及以上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公司于国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且全体承诺人及/或全体承诺人关联方单独或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

的事项发生,全体承诺人就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与公司

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13 年 4 月 8 日,公司控股股东吴亮、赵晓敏、

吴世雄做出承诺:吴亮、赵晓敏、吴世雄及其关联方将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和其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时,承诺将在不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

愿”的商业原则,在与发行人订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交易;

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

等内控制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在有

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

差异造成的单方获利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发行

人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

款项能够及时收回;确保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核心人员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6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

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如本人或本人除公司外的其他本人任职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企业发现

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

通知公司,并保证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交易及选择权。

本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期间,保证不会利用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身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

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若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补交任何社会保

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则应缴纳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及时缴纳,与发行人无关,特

此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书面承诺:本人在公司设立、历次增

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已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行

政处罚的情形;若未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就公司设立、

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因本人出资或股权转让所涉及任何公司应由此产生的

全部行政缴付义务或税务负担,本人将无条件自行缴纳和承担上述全部行政缴付

义务和税务负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书面承诺:本人在武汉农尚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已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相关个人所得税,

17

经主管税务机构依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批复延缓缴纳,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

行政处罚的情形;若未来主管税务机构要求或决定,扣缴上述整体变更涉及个人

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缴纳应纳税款。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出具承诺,本人全额承担因出租方业

主未能取得产权证书造成农尚环境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能继续使用办公场所的全

部损失。

八、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招股说

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如下:因本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承诺如下:因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保荐机构”)承诺因其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18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1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2,327.683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3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农尚环境”,股票代码“300536”;本次

公开发行的 2,327.6836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

露距今不足二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

3、股票简称:农尚环境

4、股票代码:30053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10.7344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27.6836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9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327.6836

万股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吴亮 3,000.0000 32.22 2019 年 9 月 20 日

赵晓敏 1,381.4000 14.84 2019 年 9 月 20 日

吴世雄 1,360.0000 14.61 2019 年 9 月 20 日

珠海招银 450.0000 4.8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成都招银(SS) 329.6610 3.54 2017 年 9 月 20 日

朱双全 203.3898 2.18 2017 年 9 月 20 日

白刚 49.8000 0.53 2019 年 9 月 20 日

肖魁 40.2000 0.43 2019 年 9 月 20 日

柯春红 40.2000 0.43 2019 年 9 月 20 日

郑菁华 40.2000 0.43 2019 年 9 月 20 日

杨志龙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杨霖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钟卫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孙洁妮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鲁元祥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王国华 4.8000 0.05 2017 年 9 月 20 日

已发行的股份 汤铭新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姜慧娟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黄堃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李向阳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苏新红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刘启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金家清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曾德勇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步维平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龚凡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林新勇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杨勇 3.0000 0.03 2017 年 9 月 20 日

罗霞 2.2000 0.02 2017 年 9 月 20 日

孙振威 1.8000 0.02 2017 年 9 月 20 日

朱洪恩 1.8000 0.02 2017 年 9 月 20 日

姚新军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贾春琦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20

赵莉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张宁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梁晶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徐宁宁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徐成龙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黄建波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胡昌宝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伍安俊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李科蔚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任代旺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孙林 1.2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余守敏 1.0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蹇衡 1.0000 0.01 2017 年 9 月 20 日

小计 6,983.0508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232.6836 2.50 2016 年 9 月 20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上发行股份 2,095.0000 22.50 2016 年 9 月 20 日

小计 2,327.6836 25.00 —

合计 9,310.7344 100.00 —

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含义为国家股股东;成都招银是根据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资产权[2013]677 号)确认界定所标识的国家股股东。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uhan Nusun Landscape Co., Ltd.

3、注册资本:6,983.0508 万元(本次发行前),9,310.7344 万元(本次发行

后)

4、法定代表人:吴亮

5、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 34 号九运大厦 C 单元 23 层 1-3 室

6、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水

电、暖通、电器的制造及安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园林

21

养护;苗木、花卉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信息咨询;

建筑材料销售;工业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旅游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件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及苗木培育业务。

8、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分类代码:E48)

9、电话:027-84701170

10、传真:027-84454919

11、电子邮箱:nusunmax@sina.com

12、董事会秘书:郑菁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的比例(%)

吴亮 董事长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3,000.0000 32.22

白刚 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49.8000 0.53

肖魁 董事、副总经理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40.2000 0.43

柯春红 董事、财务总监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40.2000 0.43

曾智 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吴世雄 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1,360.0000 14.61

易西多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乐瑞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谢峰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朱恒足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徐成龙 监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1.2000 0.01

李向阳 职工监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3.0000 0.03

董事会秘书、副

郑菁华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40.2000 0.43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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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疆 副总经理 2015 年 9 月-2018 年 8 月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三位自然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世雄

和赵晓敏为吴亮之父母,吴亮和吴世雄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吴亮、吴世

雄和赵晓敏合计持有本公司 5,741.4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82.22%。

吴 亮,身份证号码:4201041975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赵晓敏,身份证号码:42010419471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吴世雄,身份证号码:42010419481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吴亮先生,1975 年生,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建筑工程本科学历,高

级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曾任职于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2000 年 4 月创立公

司,为公司创立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负责人,至

2012 年 8 月,历任公司总经理、监事;2012 年 9 月至今,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

定代表人;现任苗木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赵晓敏女士,1947 年生,毕业于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大专

学历,中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3604 工厂、武汉市洲际通信电源

集团有限公司工人、综合计划员;2000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曾任武汉农尚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 年 4 月至 2012 年 8 月,曾任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董事。

吴世雄先生,1948 年生,毕业于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业企业经营管理

专科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武汉市洲际通信电源集团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

至今,现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和赵晓敏,除直接

投资本公司之外,未控制及投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 42,511 人,其中公司前 10 名股

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23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万股) 比例

1 吴亮 3,000.0000 32.22%

2 赵晓敏 1,381.4000 14.84%

3 吴世雄 1,360.0000 14.61%

4 珠海招银 450.0000 4.83%

5 成都招银(SS) 329.6610 3.54%

6 朱双全 203.3898 2.18%

7 白刚 49.8000 0.53%

8 肖魁 40.2000 0.43%

9 柯春红 40.2000 0.43%

10 郑菁华 40.2000 0.43%

合计 6,894.8508 74.04%

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含义为国家股股东;成都招银是根据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3]677 号)确认界定所标识的国家股股东。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27.6836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9.0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

(1)18.1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3.5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96.633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31.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因网上初步有效

24

申购倍数为7,613.9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2.683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2,09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

率为0.029553159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3,383.73倍。本次发行余股

52,337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比例为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 21,088.813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88.813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验字[2016]71198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 4,100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 1.7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类别 金额(万元)

保荐和承销费 2,500

审计验资费 800

律师费用 400

评估费 50

发行手续费用等 5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300

合计 4,100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6,988.8134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70 元(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0.50 元/股(以 201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5

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

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一、2016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至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2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元) 521,434,056.02 500,950,653.75 4.09%

流动负债(元) 243,359,059.90 246,671,932.95 -1.34%

总资产(元) 534,899,146.72 514,024,928.20 4.0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91,540,086.82 267,352,995.25 9.05%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4.17 3.83 8.88%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180,771,071.29 166,709,418.57 8.43%

营业利润(元) 27,910,143.26 26,636,401.33 4.78%

利润总额(元) 27,910,963.26 26,636,401.33 4.7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24,187,091.57 23,025,250.08 5.05%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4,186,394.57 23,025,250.08 5.04%

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5 0.33 6.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35 0.33 6.06%

股)

2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8.66 9.95 -1.29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8.66 9.95 -1.2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4,605,879.98 -12,699,829.03 -293.75%

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35 -0.18 -294.44%

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1、经营业绩

201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8,077.11 万元,同比增长 8.43%;营业利

润为 2,791.01 万元,同比增加 4.78%;利润总额为 2,791.10 万元,同比增长 4.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418.71 万元,同比增长 5.05%;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 2,418.64 万元,同比增长 5.04%;2016 年

1-6 月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增值主要源于公司主营业务园林绿化工程业务持续增长。

2、财务状况说明

截止 2016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基本保

持稳定,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有所上升,主要系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利润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说明

201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超过 30%,其主要原因如下:2016 年 1-6 月,

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活动现金周转管理,努力增加工程回款,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 2,460.58 万元,较上年同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1,269.98

万元,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二、2016 年三季度业绩预测情况

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 2016 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

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

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并考虑上市发行支出等因素影响,2016 年 7 月至 9 月,

公司预计业务发展继续保持较好的态势,新签合同与已签订合同履行进展正常,

主要财务指标保持正常;2016 年 1 月至 9 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 2.75 亿元至 2.95

27

亿元、同比增长 4%至 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3650 万元至 3950 万

元,同比增长 2%至 1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以及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6 年 8 月 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8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联系电话: 010-66220009

传 真: 010-66220148

保荐代表人: 黄强、史哲元

联系人:黄强、史哲元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红塔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红塔证券的保荐意见如下: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武汉

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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